(2015)高商初字第736-1号
裁判日期: 2015-10-26
公开日期: 2015-12-03
案件名称
高密市智高塑胶电镀有限公司与山东旭日汽车饰件集团有限公司、山东中港机械有限公司等加工合同纠纷民事诉讼保全裁定书
法院
高密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高密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高密市智高塑胶电镀有限公司,山东旭日汽车饰件集团有限公司,山东中港机械有限公司,五莲县奥航汽车装备有限公司
案由
加工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全文
山东省高密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高商初字第736-1号原告高密市智高塑胶电镀有限公司,住高密市醴泉街道富泉街北侧。法定代表人王艳芹,经理。被告山东旭日汽车饰件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五莲县富强路1号。法定代表人刘旭祥,经理。被告山东中港机械有限公司,住所地五莲县高泽工业园。法定代表人胡宗瑞,经理。被告五莲县奥航汽车装备有限公司,住所地五莲县富强路1号。法定代表人胡宗瑞,经理。本院受理的原告高密市智高塑胶电镀有限公司与被告山东旭日汽车饰件集团有限公司、山东中港机械有限公司、五莲县奥航汽车装备有限公司加工承揽合同纠纷一案,本院根据原告的申请于2015年10月14日冻结了被告五莲县奥航汽车装备有限公司在北汽福田汽车股份有限公司的债权131万元整,现因双方已达成调解协议,原告于2015年10月26日向本院提出解除冻结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解除冻结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六十七条之规定,裁定如下:解除对被告五莲县奥航汽车装备有限公司在北汽福田汽车股份有限公司的债权131万元整的冻结。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审判员 李储民二〇一五年十月二十六日书记员 李全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