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南民初字第01583号
裁判日期: 2015-10-26
公开日期: 2016-01-15
案件名称
原告蒋治强诉被告罗正旭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民事裁定书
法院
南江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南江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蒋治强,罗正旭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四川省南江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南民初字第01583号原告蒋治强,男,生于1984年4月30日,汉族,高中文化,住四川省南江县南江镇光雾山大道城庙段***号,公民身份号码5137221984********。被告罗正旭,男,生于1960年6月11日,汉族,高中文化,四川省梓潼县人,现住四川省南江县南江镇杨家河社区,公民身份号码5107251960********。本院受理的原告蒋治强诉被告罗正旭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原告蒋治强于2015年10月26日向本院提出书面撤诉申请,要求撤回对被告罗正旭的起诉。本院认为,原告蒋治强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支持。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蒋治强撤回起诉。本案诉讼费580.00元,由原告蒋治强负担。审判员 肖丛根二〇一五年十月二十六日书记员 黄显虎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