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鄂猇亭民初字第00317号
裁判日期: 2015-10-26
公开日期: 2015-11-10
案件名称
补正笔误裁定书
法院
宜昌市猇亭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宜昌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湖北省宜昌市猇亭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鄂猇亭民初字第00317号本院于2015年7月23日作出的(2015)鄂猇亭民初字第00317号民事判决书中,文字上有笔误,应予补正,现裁定如下:将(2015)鄂猇亭民初字第00317号民事判决书第3页第5行中的“孙庆锋”补正为“XX”,将第3页第17行中的“57251.70元”补正为“57215.70元”。审判员 张 斌二〇一五年十月二十六日书记员 严雪丹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