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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鄂猇亭民初字第00317号

裁判日期: 2015-10-26

公开日期: 2015-11-10

案件名称

补正笔误裁定书

法院

宜昌市猇亭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宜昌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湖北省宜昌市猇亭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鄂猇亭民初字第00317号本院于2015年7月23日作出的(2015)鄂猇亭民初字第00317号民事判决书中,文字上有笔误,应予补正,现裁定如下:将(2015)鄂猇亭民初字第00317号民事判决书第3页第5行中的“孙庆锋”补正为“XX”,将第3页第17行中的“57251.70元”补正为“57215.70元”。审判员 张 斌二〇一五年十月二十六日书记员 严雪丹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