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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商刑执字1011号

裁判日期: 2015-10-26

公开日期: 2015-11-25

案件名称

马二旺犯组织、领导黑社会性质组织罪刑事裁定书

法院

河南省商丘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河南省商丘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刑罚变更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河南省商丘市中级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5)商刑执字1011号罪犯马二旺,男,1968年8月29日出生,回族,河南省郑州市人,初中文化程度,无业,现在河南省豫东监狱服刑。河南省新郑市人民法院于2011年8月5日作出(2011)新刑初字第272号刑事判决,认定被告人马二旺犯组织、领导黑社会性质组织罪,判处有期徒刑四年;犯寻衅滋事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零二个月;犯抽逃出资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并处罚金人民币四十八万元;犯赌博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并处罚金人民币十万元,决定执行有期徒刑六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五十八万元。马二旺不服提出上诉,河南省郑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11年10月14日作出(2011)郑刑二终字第323号刑事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宣判后,于2011年11月8日交付执行。刑罚执行期间,本院于2013年11月30日对其减刑六个月。刑罚执行机关河南省豫东监狱提出减刑建议,报送本院审理。本院于2015年9月15日立案后,同日在狱内及互联网上进行了公示,依法组成合议庭于2015年9月21日在河南省豫东监狱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刑罚执行机关河南省豫东监狱和法律监督机关河南省商丘市人民检察院派员出庭履行职责,罪犯马二旺到庭参加了庭审。现已审理终结。刑罚执行机关河南省豫东监狱经分监区集体评议、监区长办公会审核后公示二日、刑罚执行科审查、监狱提请减刑假释评审委员会评审后公示五日、监狱长办公会决定,并书面通报和邀请驻狱检察人员到场监督评审委员会评审活动等程序,认为罪犯马二旺入狱以来确有悔改表现,并提供相关证据予以证实,建议对其减去有期徒刑十个月。经审理查明,自2001年以来,被告人马二旺等人为获取非法利益,伙同他人有组织的进行违法犯罪活动,形成黑社会性质组织。2002年3月至2010年4月,被告人马二旺或其手下,多次在郑州市金水区、二手车市场等地,殴打他人,寻衅滋事,阻拦施工并致多人轻伤,开设赌场,聚众赌博;2009年11月,抽逃公司资本960万元。罪犯马二旺在服刑期间能够认罪悔罪;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能够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积极参加劳动,努力完成劳动任务。受表扬4次,被评为监狱级罪犯改造积极分子1次,记功1次。执行机关对其进行4次评审鉴定,2次优秀,2次良好。2015年上半年评审鉴定意见为优秀。刑罚执行机关提请对罪犯马二旺减刑,确已经分监区集体评议、监区长办公会审核后公示二日、刑罚执行科审查、监狱提请减刑假释评审委员会评审后公示五日、监狱长办公会决定,并书面通报和邀请驻狱检察人员现场监督评审委员会评审活动等程序。上述事实有执行机关提供的生效判决书、执行通知书、罪犯改造评审鉴定表、罪犯奖励审批表、罪犯减刑建议书、减刑裁定书、关于提请减刑经过程序的证明、管教干警岳继军、同监犯人杨建、杨亮的书面证言等证据在案佐证。本院认为,罪犯马二旺自入狱以来确有悔改表现,符合减刑条件,可予减刑。本次减刑一次性缴纳罚金58万元,根据其改造表现和所犯罪行及情节,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七十九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办理减刑、假释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一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二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对罪犯马二旺减去有期徒刑十个月。(刑期自2010年8月28日起至2015年10月27日止。)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时见业审判员  谢劳动审判员  白中哲二〇一五年十月二十六日书记员  张良涛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