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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赤行初字第46号

裁判日期: 2015-10-26

公开日期: 2016-06-28

案件名称

李瑞峰诉赤峰市人民政府确认未履行行政复议法定职责纠纷一审行政裁定书

法院

内蒙古自治区赤峰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内蒙古自治区赤峰市

案件类型

行政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六十二条

全文

内蒙古自治区赤峰市中级人民法院行 政 裁 定 书(2015)赤行初字第46号原告李瑞峰,男,1970年3月9日出生,汉族,个体工商户,住内蒙古自治区宁城县。委托代理人赵凤梅,北京圣运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陈艳平,女,1972年11月27日出生,蒙古族,个体工商户,住内蒙古自治区宁城县(系李瑞峰之妻)。被告赤峰市人民政府,住所地赤峰市松山区。法定代表人毕力夫,系市长。委托代理人赵建业,赤峰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复议应诉处处长。委托代理人张薇,赤峰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复议应诉处工作人员。原告李瑞峰诉被告赤峰市人民政府确认被告未履行行政复议法定职责一案,向本院提出诉讼。本院在审理本案中,原告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本院认为,原告李瑞峰申请撤回起诉是其真实意思表示且不损害国家、集体、他人利益,符合相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六十二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李瑞峰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负担;邮寄送达费60元,由原告、被告各负担30元。审 判 长  海 梅审 判 员  姜 静人民陪审员  丁玉芳二〇一五年十月二十六日书 记 员  苏 赫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