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灵民一金初字第80号
裁判日期: 2015-10-26
公开日期: 2017-04-28
案件名称
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灵宝市支行与韩存牢、王宇鹏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灵宝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灵宝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灵宝市支行,韩存牢,王宇鹏
案由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河南省灵宝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灵民一金初字第80号原告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灵宝市支行。住所地:灵宝市金城大道9号。法定代表人郭晓兵,行长。委托代理人郭晓青,该行工作人员,代理权限为一般代理。被告韩存牢,男,1955年8月10日生,汉族,农民,住灵宝市故县。被告王宇鹏,男,1974年6月25日生,汉族,住灵宝市故县。本院在审理原告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灵宝市支行与被告韩存牢、王宇鹏金融借款纠纷一案中,原告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灵宝市支行于2015年10月2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灵宝市支行提出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灵宝市支行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172元,减半收取586元,由原告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灵宝市支行负担。审 判 长 王项锋审 判 员 杨晓峰人民陪审员 王东方二〇一五年十月二十六日书 记 员 刘 飞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