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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西法执字第1635-1号

裁判日期: 2015-10-26

公开日期: 2015-12-24

案件名称

余首馗、余向源与昆明天晓工程机械有限公司买卖合同执行裁定书

法院

昆明市西山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昆明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余首馗,余向源,昆明天晓工程机械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昆明市西山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西法执字第1635-1号申请执行人余首馗。申请执行人余向源。被执行人昆明天晓工程机械有限公司。关于申请执行人余首馗、余向源与被执行人昆明天晓工程机械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经本院执行,被执行人履行了全部义务,本案现已执行完毕。据此,依照《中华人民依照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二百五十八条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院(2015)西法执字第1635号案的执行。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执行员  孙鹏二〇一五年十月二十六日书记员  王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