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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舟普执刑财字第3-2号

裁判日期: 2015-10-26

公开日期: 2016-05-26

案件名称

舟山市普陀区人民法院与黄兰发、朱影亮执行裁定书

法院

舟山市普陀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舟山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舟山市普陀区人民法院,黄兰发,朱影亮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七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拍卖、变卖财产的规定》:第一条

全文

舟山市普陀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舟普执刑财字第3-2号申请执行人舟山市普陀区人民法院。被执行人黄兰发,现浙江省乔司监狱服刑。被执行人朱影亮,现浙江省乔司监狱服刑。本院在执行本案过程中,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4)舟普刑初字第218号刑事判决书,于2015年9月15日查封了被执行人朱影亮所有的车牌号为浙B号北京现代轿车一辆,并责令二被执行人在规定期限内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但二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七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拍卖、变卖财产的规定》第一条的规定,裁定如下:拍卖被执行人朱影亮所有的车牌号为浙B北京现代轿车一辆。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童 憬代理审判员  夏文明代理审判员  於昭辉二〇一五年十月二十六日代书 记员  严文寅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