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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平商初字第00112号

裁判日期: 2015-10-26

公开日期: 2015-12-10

案件名称

宋拉福与郭善锐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平定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平定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宋拉福,郭善锐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山西省平定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平商初字第00112号原告宋拉福。被告郭善锐。本院在审理原告宋拉福与被告郭善锐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宋拉福于二〇一五年十月二十六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宋拉福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故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宋拉福撤回起诉。本案诉讼费27.5元由原告负担。审 判 长  贾 力代理审判员  穆志红人民陪审员  郭 风二〇一五年十月二十六日书 记 员  张 瑞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