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平商初字第00112号
裁判日期: 2015-10-26
公开日期: 2015-12-10
案件名称
宋拉福与郭善锐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平定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平定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宋拉福,郭善锐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山西省平定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平商初字第00112号原告宋拉福。被告郭善锐。本院在审理原告宋拉福与被告郭善锐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宋拉福于二〇一五年十月二十六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宋拉福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故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宋拉福撤回起诉。本案诉讼费27.5元由原告负担。审 判 长 贾 力代理审判员 穆志红人民陪审员 郭 风二〇一五年十月二十六日书 记 员 张 瑞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