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惠民初字第8935号
裁判日期: 2015-10-26
公开日期: 2015-12-09
案件名称
华辉科技(中国)有限公司与谭生文劳动争议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惠安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惠安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华辉科技(中国)有限公司,谭生文
案由
劳动争议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福建省惠安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惠民初字第8935号原告华辉科技(中国)有限公司,住所地福建省惠安县。法定代表人吴春敏,董事长。委托代理人李琼英,女,1976年6月13日出生,汉族,职员。被告谭生文,男,1964年6月10日出生,汉族,住贵州省荔波县。本院于2015年10月22日立案受理原告华辉科技(中国)有限公司与被告谭生文劳动争议一案后,原告于2015年10月2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以双方欲欲重新整理证据另行起诉为由申请撤诉,是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诉讼权利,理由正当,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二款、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华辉科技(中国)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10元,减半收取5元,由原告华辉科技(中国)有限公司负担。审判员 陈秀军二〇一五年十月二十六日书记员 蔡少萍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