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天催字第117号
裁判日期: 2015-10-26
公开日期: 2017-11-09
案件名称
国药集团致君(苏州)制药有限公司、潘让仁等票据纠纷、申请公示催告民事裁定书
法院
常州市天宁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常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国药集团致君(苏州)制药有限公司
案由
申请公示催告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二百三十五条
全文
江苏省常州市天宁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天催字第117号申请人国药集团致君(苏州)制药有限公司,住所地:太仓市富豪经济开发区。法定代表人潘让仁,该公司执行董事。委托代理人朱贇,该公司员工。申请人国药集团致君(苏州)制药有限公司因遗失华夏银行常州分行签发的银行承兑汇票一张,票号为3040005121928233、票面金额40800元整、出票人江苏亚邦医药物流中心有限公司、出票日期2015年9月21日、收款人为江苏亚邦药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向本院申请公示催告。现国药集团致君(苏州)制药有限公司申请撤回公示催告。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二百三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案的公示催告程序。审判员 曹建平二〇一五年十月二十六日书记员 崔启凡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