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涞民初字第1126号
裁判日期: 2015-10-26
公开日期: 2015-12-11
案件名称
原告兰术军诉被告董和、徐鹤、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保定中心支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涞水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涞水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兰术军,董和,徐鹤,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保定中心支公司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河北省涞水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涞民初字第1126号原告兰术军,男,1971年9月30日生,满族,住涞水县。被告董和,男,1970年5月13日生,汉族,住高碑店市。被告徐鹤,男,1975年8月15日生,汉族,住高碑店市。被告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保定中心支公司负责人:高力斌,职务:总经理。委托代理人曹会敏,该公司员工。本院在审理原告兰术军诉被告董和、徐鹤、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保定中心支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中,原告兰术军于2015年10月2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兰术军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兰术军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负担。代理审判员 张彦军二〇一五年十月二十六日书 记 员 杨雅茹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