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鄂蔡甸执字第00412-2号
裁判日期: 2015-10-26
公开日期: 2015-12-10
案件名称
武汉建开工程总承包有限责任公司与冯海林、高文坚追偿权纠纷一案查封房地产执行裁定书
法院
武汉市蔡甸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武汉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武汉建开工程总承包有限责任公司,冯海林,高文坚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三十八条第一款
全文
湖北省武汉市蔡甸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4)鄂蔡甸执字第00412-2号申请执行人武汉建开工程总承包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武汉市阳逻开发区阳逻山庄。法定代表人方延清,该公司总经理。被执行人冯海林。被执行人高文坚。关于申请执行人武汉建开工程总承包有限责任公司与被执行人冯海林、高文坚追偿权纠纷一案,本院在执行(2012)都民一初字第840号民事判决书,于2014年6月13日向被执行人冯海林、高文坚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于2014年6月16日前履行义务,但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本院查明被执行人有房地产。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38条的规定以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八十七条的规定,裁定如下:一、查封被执行人高文坚与其妻江凑妹共有的房地产。二、被执行人负责保管被查封的财产。在查封期限内,被执行人可以使用被查封的财产;但因被执行人的过错造成被查封财产损失的,应由自己承担责任。在查封期限内,被执行人不得转移被查封的财产,不得对被查封的财产设定权利负担,不得有妨碍执行的其他行为。三、查封期限为三年。需要续行查封的,应当在查封期限届满前7日内向本院提出续行查封的书面申请;履行义务后可以申请解除查封。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蔡建平二〇一五年十月二十六日书记员 何晓瑞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