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土民初字第1289号
裁判日期: 2015-10-26
公开日期: 2015-11-25
案件名称
张丽与刘建新等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土默特右旗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内蒙古自治区土默特右旗人民法院民 事 调 解 书(2015)土民初字第1289号原告张丽,女,1963年10月24日出生,汉族,无职业。委托代理人董猛,系内蒙古典泰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刘建新,男,1983年4月10日出生,汉族,个体工商户。被告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鄂尔多斯中心支公司,住所地内蒙古自治区鄂尔多斯市东胜区乌审东街那日松9号路商业楼2号5层南,组织机构代码证号74791353-7。负责人冯立飞,系该公司总经理。委托代理人冀云飞,男,1989年2月4日出生,汉族,系该公司职工,现住内蒙古自治区鄂尔多斯市。本院于2015年9月29日立案受理了原告张丽诉被告刘建新、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鄂尔多斯中心支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依法由审判员满雪堃适用简易程序于2015年10月26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张丽及其委托代理人董猛,被告刘建新,被告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鄂尔多斯中心支公司的委托代理人冀云飞到庭参加了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经审理查明,2015年1月25日22时30分许,被告刘建新驾驶案外人刘建荣所有的蒙K7T2**号小轿车沿土右旗大东街由东向西行驶至百货大楼门前,遇前方原告张丽骑电动三轮车同方向行驶至上述事故地点,刘建新所驾车辆前部右侧与张丽所骑车辆尾部左侧发生碰撞,造成原告张丽受伤,车辆受损之交通事故。2015年5月8日,包头市交通管理支队土右旗交通管理大队作出包公交土认字(2015)第125F号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认定被告刘建新负此次事故的全部责任,原告张丽无事故责任。事发后,张丽因伤被送往土默特右旗医院进行救治,后被送往包头市中心医院进行治疗,经诊断为“左眼球挫伤、左眼下眼睑全层撕脱伤、左眼上眼睑撕脱伤、左下泪小管断裂、左眼轻度睑外翻、左眼下眼睑畸形、左眼轻度闭合不全、左下睑轻度粘连、双眼屈光不正、双眼弱视、面部多处皮肤擦伤”,住院治疗42天好转出院,期间医疗费用均由被告刘建新支付。另被告刘建新所驾驶的肇事车辆在被告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鄂尔多斯中心支公司投保了交强险及限额为30万元的商业三者险各一份,且此次事故发生在保险期限内。因此次事故给原告造成损害,故原告诉至法院,请求依法判令1、被告刘建新赔偿原告住院伙食补助费4200元、营养费4200元、护理费4620元、误工费4620元、交通费1000元,以上共计18640元;2、被告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鄂尔多斯中心支公司在保险范围内承担赔偿责任;3、本案诉讼费用由被告负担。本案在审理过程中,经本院主持调解,双方当事人自愿达成如下协议:一、被告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鄂尔多斯中心支公司在保险责任范围内赔偿原告张丽住院伙食补助费4200元、护理费4620元、误工费4620元、交通费1000元,以上共计14440元,上述赔偿款于2015年11月15日前一次性支付至原告张丽个人银行账户中;二、原告自愿放弃其余诉讼请求,本案就此一次性了结,双方再无争议。案件受理费266元(原告预交),由被告刘建新负担(当庭给付)。双方当事人一致同意,本调解协议经双方当事人在调解协议上签名、捺印起生效。上述协议,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确认。审判员 满雪堃二〇一五年十月二十六日书记员 张晓慧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