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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单民初字第2580号

裁判日期: 2015-10-26

公开日期: 2016-01-04

案件名称

杜某某与姜某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单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单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杜某某,姜某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

全文

山东省单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单民初字第2580号原告杜某某,女,1986年11月3日出生,汉族,农民。被告姜某某,男,1986年8月3日出生,汉族,农民。本院在审理原告杜某某与被告姜某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杜某某经本院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撤诉处理。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150元,由原告杜某某负担。审判员  王磊二〇一五年十月二十六日书记员  卢强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