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单民初字第2580号
裁判日期: 2015-10-26
公开日期: 2016-01-04
案件名称
杜某某与姜某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单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单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杜某某,姜某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
全文
山东省单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单民初字第2580号原告杜某某,女,1986年11月3日出生,汉族,农民。被告姜某某,男,1986年8月3日出生,汉族,农民。本院在审理原告杜某某与被告姜某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杜某某经本院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撤诉处理。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150元,由原告杜某某负担。审判员 王磊二〇一五年十月二十六日书记员 卢强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