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焦民三初字第00046号
裁判日期: 2015-10-26
公开日期: 2015-11-26
案件名称
民权县浩天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和焦作市甲壳虫娱乐有限公司著作权侵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河南省焦作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河南省焦作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河南省焦作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焦民三初字第00046号原告民权县浩天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住所地:民权县人民路。机构代码证号:39744025-7。法定代表人苏军龙,总经理。委托代理人张倩文,该公司职员。被告焦作市甲壳虫娱乐有限公司。住所地:焦作市。负责人李复纲,经理。委托代理人王清喜,河南剑源律师事务所律师。原告民权县浩天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与被告焦作市甲壳虫娱乐有限公司著作权侵权纠纷一案,本院在审理过程中,原告民权县浩天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于2015年10月29日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本院经审查认为,原告民权县浩天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民权县浩天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322元,减半计取为1161元,由原告民权县浩天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负担。审 判 长 路 林审 判 员 范炳鑫代理审判员 金 莹二〇一五年十月二十六日书 记 员 申慧洁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