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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门包民初字第0687号

裁判日期: 2015-10-26

公开日期: 2015-12-23

案件名称

原告缪某与被告崔某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海门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海门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缪某,崔某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江苏省海门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门包民初字第0687号原告缪某。被告崔某某。委托代理人徐雄鹰,江苏洲际英杰律师事务所律师。本院在审理原告缪某与被告崔某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缪某以“离婚条件尚不成熟”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撤回对被告崔某某的起诉。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缪某撤回对被告崔某某的起诉。案件受理费人民币120元(已减半收取),由原告缪某负担。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代理审判员  祁宏亮二〇一五年十月二十六日书 记 员  黄舒雷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