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惠执字第452号
裁判日期: 2015-10-26
公开日期: 2015-11-23
案件名称
高庆秀与陈龙朋、山东省鑫晟隆阀业有限公司等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惠民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惠民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山东省惠民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4)惠执字第452号申请执行人高庆秀,个体户。被执行人陈龙朋,个体户。被执行人山东省鑫晟隆阀业有限公司,住所地惠民县麻店镇乐胡路6号。组织机构代码5893128-5.法定代表人陈龙彬,总经理。被执行人刘顺合,个体户。申请执行人高庆秀申请执行被执行人陈龙朋、山东省鑫晟隆阀业有限公司、刘顺合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惠民县人民法院于2013年7月12日作出的(2013)惠商初字第88号民事判决书业已发生法律效力。经申请人高庆秀申请,我院执行局于2014年5月26日立案执行。在执行过程中,经申请人高庆秀申请,我院继续查封被执行人山东省鑫晟隆阀业有限公司车间四座、办公楼一栋等财产,后查无财产可供执行,申请人亦无法提供被执行人可供执行的财产,本案标的783000元及利息,尚余783000元及利息未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八项、第二百五十四条、第二百五十七条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2013)惠商初字第88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方如发现被执行人有财产可供执行,可持本裁定、申请执行人有效身份证明及(2013)惠商初字第88号民事判决书向本院再次提出执行申请。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马士华审判员 彭泽光审判员 陈绍刚二〇一五年十月二十六日书记员 王俊峰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