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佛顺法刑初字第3284号
裁判日期: 2015-10-26
公开日期: 2015-11-26
案件名称
严某盗窃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佛山市顺德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佛山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广东省佛山市顺德区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5)佛顺法刑初字第3284号公诉机关佛山市顺德区人民检察院。被告人严某,男,汉族,初中文化,建筑工人,户籍地湖南省涟源市。因涉嫌犯盗窃罪,于2015年6月20日被羁押,同日被刑事拘留,2015年7月27日被逮捕。现押于佛山市顺德区看守所。佛山市顺德区人民检察院以佛顺检公诉局刑诉(2015)3288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严某犯盗窃罪,于2015年10月9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实行独任审判,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佛山市顺德区人民检察院指派代理检察员周阳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严某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佛山市顺德区人民检察院指控称,2015年6月20日13时38分许,被告人严某与李某(另作处理)去到佛山市顺德区某某街道某某工业区某某网吧上网。期间,被告人严某在该网吧35号机位上网时,趁坐在相邻37号机位的被害人陈某就不注意之机,盗得在该处摆放的一部白色X-APPLE牌移动电话。得手后,被告人严某将移动电话转交李某收藏。破案后,起回赃物并退还给被害人。经鉴定,上述赃物价值人民币743元。案发后,被告人严某的家属代为赔偿被害人人民币500元。针对以上指控事实,公诉机关提供了下列证据予以证明:抓获经过;被害人陈某就的陈述及指认笔录;被告人严某的供述及指认、辨认笔录;证人李某的证言及指认、辨认笔录;现场勘验笔录及照片;搜查笔录、扣押清单、发还清单、处理物品清单;涉案财产价格鉴定结论书;谅解书、收据;被告人严某的户籍证明;顺德区某某街道某某网吧监控录像等。公诉机关据此认为,被告人严某无视国家法律,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在公共场所扒窃他人财物,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的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盗窃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严某归案后能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的规定处罚。公诉机关建议判处被告人严某有期徒刑六个月至一年,并处罚金。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二条的规定,提请本院依法判处。被告人严某对公诉机关指控的犯罪事实、罪名、证据及提出的量刑建议均无异议。经审理查明,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严某犯盗窃罪的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并经当庭质证,本院予以确认。另查明,案发后被害人陈某就于2015年8月15日对被告人严某的行为表示谅解,该事实有公诉机关提供的并经当庭质证、认证的谅解书予以证实,本院予以确认。本院认为,被告人严某无视国家法律,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在公共场所扒窃他人财物,侵犯公民的财产权利,其行为已构成盗窃罪。佛山市顺德区人民检察院指控被告人严某犯盗窃罪,罪名成立。被告人严某归案后能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对其依法予以从轻处罚。鉴于案发后被告人严某的家属代其赔偿了被害人,并得到被害人的谅解,对被告人酌情予以从轻处罚。鉴于案发后已起回赃物并发还给被害人,对被告人严某酌情予以从轻处罚。公诉机关提出的量刑建议偏重,与被告人严某的罪责不相适应,本院不予采纳。综合考虑被告人的犯罪事实、情节和对社会的危害程度,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的规定,判决如下:被告人严某犯盗窃罪,判处罚金人民币一千元。(罚金在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三十日内缴纳。)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广东省佛山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以下空白)代理审判员 黄 挺二〇一五年十月二十一日书 记 员 吴瑞青胡健欣附相关法律法规:《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盗窃公私财物,数额较大的,或者多次盗窃、入户盗窃、携带凶器盗窃、扒窃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数额特别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第五十二条判处罚金,应当根据犯罪情节决定罚金数额。第五十三条罚金在判决指定的期限内一次或者分期缴纳。期满不缴纳的,强制缴纳。对于不能全部缴纳罚金的,人民法院在任何时候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以执行的财产,应当随时追缴。如果由于遭遇不能抗拒的灾祸缴纳确实有困难的,可以酌情减少或者免除。第六十七条犯罪以后自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的,是自首。对于自首的犯罪分子,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其中,犯罪较轻的,可以免除处罚。被采取强制措施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和正在服刑的罪犯,如实供述司法机关还未掌握的本人其他罪行的,以自首论。犯罪嫌疑人虽不具有前两款规定的自首情节,但是如实供述自己罪行的,可以从轻处罚;因其如实供述自己罪行,避免特别严重后果发生的,可以减轻处罚。第4页共5页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