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界执字第00563号
裁判日期: 2015-10-26
公开日期: 2018-07-18
案件名称
杨丙玲与杨秀芝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界首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界首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杨丙玲,杨秀芝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安徽省界首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界执字第00563号申请执行人:杨丙玲,女,1959年10月21日出生,汉族,安徽省界首市人,住安徽省界首市。被执行人:杨秀芝,女,1985年9月20日出生,汉族,安徽省界首市人,住安徽省界首市。申请执行人杨丙玲被执行人杨秀芝身体权纠纷一案。安徽省界首市人民法院作出的(2014)界民一初字第01737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本院于2015年6月19日立案执行,2015年5月26日向被执行人杨秀芝发出执行案件通知书,并对被执行人杨秀芝的财产进行了查询,未发现被执行人杨秀芝有可供执行的财产,且申请执行人杨丙玲也未能向本院提供出被执行人杨秀芝有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及线索。本案未执行标的为10309.4元,负担案件受理费50.3元,执行费50元。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安徽省界首市人民法院(2014)界民一初字第01737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如发现被执行人有财产可供执行,申请执行人可持本裁定和原生效法律文书,再次向本院提出执行申请,再次提出执行申请不受执行期间限制。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王 歌审 判 员 王献文代理审判员 沈 震二〇一五年十月二十六日书 记 员 刘丽波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