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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宝执字第00297号

裁判日期: 2015-10-26

公开日期: 2015-12-06

案件名称

申请执行人白XX申请执行��执行人杜XX离婚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延安市宝塔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延安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白卫成,杜婷婷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陕西省延安市宝塔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宝执字第00297号申请执行人白卫成,男,1970年5月20日出生,汉族,陕西省榆林市人,初中文化,延安新华陶瓷厂职工,现住延安市宝塔区造纸厂家属院。被执行人杜婷婷,女,汉族,1976年3月7日出生,延安市宝塔区人,初中文化,延安变压器厂职工,现住延安市宝塔区王良寺小区*号楼*单元***室。白卫成申请执行杜婷婷离婚纠纷一案,延安市宝塔区人民法院(2014)宝民初字第00947号民事调解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因��执行人未履行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于2015年5月1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2015年5月4日本院予以立案。本院在执行过程中,于2015年5月4日向被执行人杜婷婷送达了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杜婷婷补偿申请执行人白卫成50000元,并承担执行费650元。2015年10月26日申请执行人白卫成来本院称他与被执行人杜婷婷已协商处理,无需再执行,故提出撤回执行申请。至此,该案已全部执行完毕。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延安市宝塔区人民法院(2015)宝执字第00297号民事案件的执行。本裁定书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汪成龙审判员  贾虎平审判员  王 涛二〇一五年十月二十六日书记员  党秀山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