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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揭中法立民终字第66号

裁判日期: 2015-10-26

公开日期: 2016-03-23

案件名称

李锐鹏、陈晓芬与马岳丰、钟文容、欧阳国文、广东李冠成食品股份有限公司、陈建梅、黄洪贤借款合同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广东省揭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广东省揭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李锐鹏,陈晓芬,马岳丰,钟文容,欧阳国文,广东李冠成食品股份有限公司,陈建梅,黄洪贤

案由

借款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广东省揭阳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揭中法立民终字第66号上诉人(原审被告):李锐鹏,男,汉族,1975年1月10日出生,户籍地广东省普宁市,居住地广州市番禺区。上诉人(原审被告):陈晓芬,女,汉族,1978年5月17日出生,户籍地广东省普宁市,居住地广州市番禺区。被上诉人(原审原告):马岳丰,男,汉族,1975年3月10日出生,住广东省普宁市。原审被告:钟文容,女,汉族,1983年8月16日出生,户籍地广东省四会市,居住地四会市东城区。原审被告:欧阳国文,男,汉族,1987年3月27日出生,户籍地广东省四会市贞山区独岗村委会大坑一村13号,居住地四会市东城区横巷直街道8号。公民身份号码:4412841987********。原审被告:广东李冠成食品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肇庆市高新技术开发区城中工业园。法定代表人:李锐鹏。原审被告:陈建梅,女,汉族,1975年9月6日出生,户籍地广东省四会市城中区花街居委会新风路**座*号,居住地广州市番禺区大石街迎宾路星河湾星座园8栋4座1602。公民身份号码:4412221975********。原审被告:黄洪贤,男,汉族,1974年9月18日出生,户籍地广东省四会市城中区花街居委会新风路**座*号,居住地广州市番禺区大石街迎宾路星河湾星座园8栋4座1602。公民身份号码:4412221974********。上诉人李锐鹏、陈晓芬因与被上诉人马岳丰、原审被告钟文容、欧阳国文、广东李冠成食品股份有限公司、陈建梅、黄洪贤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不服普宁市人民法院(2014)揭普法民二初字第231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出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审理,查明:二上诉人不服原审法院作出的(2014)揭普法民二初字第231号民事判决,向原审法院递交上诉状,原审法院依法向二上诉人送达《预交一审案件上诉费通知书》,二上诉人于2015年4月23日签收。该《通知书》明确告知二上诉人应在接到通知之次日起七日内预交案件上诉费,否则将按自动撤诉处理。上诉人在接到《预交一审案件上诉费通知书》后,未在指定期限内预交本案上诉费也未向本院提出司法救助申请。本院经审查认为,上诉人李锐鹏、陈晓芬未按《预交一审案件上诉费通知书》预交案件上诉费,不履行法定的二审诉讼义务,依法应按自动撤回上诉处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和国务院《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二十二条第二款、第四款的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李锐鹏、陈晓芬自动撤回上诉处理,普宁市人民法院(2014)揭普法民二初字第231号民事判决自本裁定送达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 判 长  徐跃鹏审 判 员  周少芬代理审判员  李 辉二〇一五年十月二十六日书 记 员  黄汉强附:相关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当事人进行民事诉讼,应当按照规定交纳案件受理费。财产案件除交纳案件受理费外,并按照规定交纳其他诉讼费用。当事人交纳诉讼费用确有困难的,可以按照规定向人民法院申请缓交、减交或者免交。收取诉讼费用的办法另行制定。第一百五十四条裁定适用于下列范围:(一)不予受理;(二)对管辖权有异议的;(三)驳回起诉;(四)保全和先予执行;(五)准许或者不准许撤诉;(六)中止或者终结诉讼;(七)补正判决书中的笔误;(八)中止或者终结执行;(九)撤销或者不予执行仲裁裁决;(十)不予执行公证机关赋予强制执行效力的债权文书;(十一)其他需要裁定解决的事项。对前款第一项至第三项裁定,可以上诉。裁定书应当写明裁定结果和作出该裁定的理由。裁定书由审判人员、书记员署名,加盖人民法院印章。口头裁定的,记入笔录。《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二十二条原告自接到人民法院交纳诉讼费用通知次日起7日内交纳案件受理费;反诉案件由提起反诉的当事人自提起反诉次日起7日内交纳案件受理费。上诉案件的案件受理费由上诉人向人民法院提交上诉状时预交。双方当事人都提起上诉的,分别预交。上诉人在上诉期内未预交诉讼费用的,人民法院应当通知其在7日内预交。申请费由申请人在提出申请时或者在人民法院指定的期限内预交。当事人逾期不交纳诉讼费用又未提出司法救助申请,或者申请司法救助未获批准,在人民法院指定期限内仍未交纳诉讼费用的,由人民法院依照有关规定处理。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