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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滨民初字第0862号

裁判日期: 2015-10-26

公开日期: 2015-11-26

案件名称

盐城中海物业服务有限公司与徐某、黄某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滨海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滨海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江苏省滨海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滨民初字第0862号原告盐城中海物业服务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盐城市悦泰路北二巷一号。法定代表人吴成林,该公司董事长。委托代理人班祥龙,该公司员工。代理权限:特别授权代理。被告徐某,男,39岁。被告黄某,女,47岁。本院在审理原告盐城中海物业服务有限公司与被告徐某、黄某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盐城中海物业服务有限公司于2015年10月26日向本院提出撤回对被告徐某、黄某的起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盐城中海物业服务有限公司撤回对被告徐某、黄某的起诉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予原告盐城中海物业服务有限公司撤回对被告徐某、黄某的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盐城中海物业服务有限公司负担。审 判 员  王友东代理审判员  陈亚男人民陪审员  孙昌本二〇一五年十月二十六日书 记 员  王明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