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微民初字第1712-1号
裁判日期: 2015-10-26
公开日期: 2015-12-04
案件名称
王慎伟与赵武、张涛等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微山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微山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王慎伟,赵武,张涛,邱东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全文
山东省微山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微民初字第1712-1号原告王慎伟。被告赵武。被告张涛。被告邱东。本院在审理原告王慎伟与被告赵武、张涛、邱东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王慎伟于2015年10月26日向本院提出申请,请求冻结被告赵武在中国工商银行的工资22000元,被告张涛在中国工商银行的工资22000元,被告邱东在中国工商银行的工资22000元,案外人靳宪稳(身份证号码:××)自愿以其所有的位于微山县城戚城街158号2号楼的房产一处(房权证号:微房权证县城字第××号)提供担保。本院认为,原告王慎伟的申请及案外人靳宪稳的担保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确认。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六十四条的规定,裁定如下:立即将案外人靳宪稳所有的位于微山县城戚城街158号2号楼的房产一处(房权证号:微房权证县城字第××号)予以查封。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执行。审 判 长 赵玉山审 判 员 安太良人民陪审员 华 黎二〇一五年十月二十六日书 记 员 郝允珊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