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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喀垦执字第16-1号

裁判日期: 2015-10-26

公开日期: 2015-11-22

案件名称

谢方昌与王兵劳务合同纠纷一审执行裁定书

法院

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喀什垦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喀什垦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喀垦执字第16-1号申请执行人谢方昌,男,汉族,1957年10月10日出生,个体工商户,现住第三师四十一团。被执行人王兵,男,回族,1970年11月30日出生,个体工商户,现住喀什市。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喀什垦区人民法院(2014)喀垦民初字第233号民事调解书,于2015年8月8日,依法委托新疆信成拍卖有限责任公司喀什拍卖分公司拍卖被执行人王兵所有的雅阁牌黑色小轿车(车牌号新A71S**),于2015年10月20日买受人艾海提·买海提以65700元的最高价竟得。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拍卖、变卖财产的规定》第二十三条、第二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一、被执行人王兵所有的雅阁牌黑色小轿车(车牌号新A71S**)的所有权及相应的其他权利归买受人艾海提·买海提所有。[雅阁牌黑色小轿车(车牌号新A71S**)财产权自本裁定送达买受人艾海提·买海提时起转移]。二、受买人艾海提·买海提可持本裁定书到财产管理机构办理相关产权过户登记手续。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阿拉法特·阿不都热西提代理审判员 李        双        波代理审判员 刘        娟        娟二〇一五年十月二十六日书 记 员 史        燕        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