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阜民一初字第609号
裁判日期: 2015-10-26
公开日期: 2015-12-02
案件名称
李某与某保险公司甲、某保险公司乙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调解书
法院
阜城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阜城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李某,某保险公司甲,某保险公司乙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全文
河北省阜城县人民法院民 事 调 解 书(2015)阜民一初字第609号原告:李某。被告:某保险公司甲。住所地:衡水市胜利中路**号。负责人:乔某,总经理。委托代理人:赵瑞端,河北合明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某保险公司乙。住所地:衡水市开发区繁荣道南综合楼*楼。负责人:吕某,总经理。委托代理人:肖瑞林,该公司员工。原告李某与被告某保险公司甲、某保险公司乙因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向本院提起诉讼,本院于2015年7月23日立案受理。本案在审理过程中,经本院主持调解,当事人自愿达成协议如下:被告某保险公司乙在交强险限额内赔偿原告李某护理费、交通费,共计902.4元。被告某保险公司甲在第三者责任商业保险限额内赔付原告李某医疗费、住院伙食补助费,共计3595元。上述一、二项于本调解书送达之日起15日内履行,由二被告分别将赔偿款项汇入原告李某在中国工商银行阜城县支行的银行卡(账户62×××72)。案件受理费150元,由原告李某承担。上述协议,符合有关法律规定,本院予以确认。本调解书经各方当事人签收后,即具有法律效力。审判长 魏文升审判员 刘春华审判员 李栋胜二〇一五年十月二十六日书记员 王书义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