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绍诸商初字第4158号
裁判日期: 2015-10-26
公开日期: 2015-12-10
案件名称
孟挺涛与陈丹义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诸暨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诸暨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孟挺涛,陈丹义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的通知:第二条
全文
浙江省诸暨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绍诸商初字第4158号原告:孟挺涛。委托代理人:金尊阳,浙江星耀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陈丹义。本院在审理原告孟挺涛与被告陈丹义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孟挺涛未在本院指定期限内预交案件受理费,也未提出司法救助申请。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的通知》第二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自动撤诉处理。代理审判员 李 晖二〇一五年十月二十六日书 记 员 吴宵莹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