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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碚法民初字第06589号

裁判日期: 2015-10-26

公开日期: 2015-11-11

案件名称

陈红川与黄崴健康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重庆市北碚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重庆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陈红川,黄崴

案由

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重庆市北碚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碚法民初字第06589号原告陈红川,男,汉族,1976年11月10日出生,住重庆市北碚区。被告黄崴,男,汉族,1985年1月12日出生,住重庆九龙坡区。委托代理人余波,重庆晟铭律师事务所律师。本院在审理原告陈红川诉被告黄葳健康权纠纷一案中,由于原告对主张的请求缺乏证据支持,为此,原告要求撤回起诉,待收集好证据后,再行诉讼。本院认为,原告陈红川在本案审理期间申请撤诉,是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对自己的诉讼权利所作出的处分。原告陈红川申请撤诉的理由符合法律规定,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陈红川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3315元,减半收取1658元,由原告陈红川负担。审 判 长  田志勇人民陪审员  赖远模人民陪审员  周筱梅二〇一五年十月二十六日书 记 员  丁茂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