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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张民初字第02058-2号

裁判日期: 2015-10-26

公开日期: 2015-11-04

案件名称

张惠平与黄勇、朱美菊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张家港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张家港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张惠平,黄勇,朱美菊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江苏省张家港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张民初字第02058-2号原告张惠平。被告黄勇。被告朱美菊。本院在审理原告张惠平与被告黄勇、朱美菊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张惠平于2015年10月26日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本院认为,原告张惠平的申请系其真实意思表示,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张惠平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78697元(已减半收取),由原告张惠平承担。审 判 长  樊逸峰人民陪审员  缪 安人民陪审员  周汉忠二〇一五年十月二十六日书 记 员  吴 洁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