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广大商初字第230-1号
裁判日期: 2015-10-26
公开日期: 2015-12-01
案件名称
山东恒丰融资租赁有限公司与山东福泰尔轮胎有限公司、山东正诺集团有限公司、广饶县建宇新型建材有限公司、广饶县煜立化工有限公司、徐呈欣、宋丽萍、朱新民、朱晓燕、宋永孝、孙美莲融资租赁合同纠纷一审民事保全裁定书
法院
广饶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广饶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山东省广饶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广大商初字第230-1号原告山东恒丰融资租赁有限公司。被告山东福泰尔轮胎有限公司。被告山东正诺集团有限公司。被告广饶县建宇新型建材有限公司。被告广饶县煜立化工有限公司。被告徐呈欣。被告宋丽萍。被告朱新民。被告朱晓燕。被告宋永孝。被告孙美莲。本院在审理原告山东恒丰融资租赁有限公司诉被告山东福泰尔轮胎有限公司、山东正诺集团有限公司、广饶县建宇新型建材有限公司、广饶县煜立化工有限公司、徐呈欣、宋丽萍、朱新民、朱晓燕、宋永孝、孙美莲融资租赁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10月22日向本院提出财产保全的申请,要求保全被告的银行存款1400万元或等值财产,并已提供担保。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冻结被告山东正诺集团有限公司在平安银行济南阳光新路支行1101xxxxx2005账户内存款1400万元,冻结期限12个月,自2015年10月26日至2016年10月25日。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审判员 李红新二〇一五年十月二十六日书记员 张芳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