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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惠东法刑一初字第597号

裁判日期: 2015-10-26

公开日期: 2015-11-16

案件名称

邱锦平贩卖毒品罪、黄健忠容留他人吸毒罪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惠东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惠东县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广东省惠东县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5)惠东法刑一初字第597号公诉机关惠东县人民检察院。被告人邱锦平(绰号烂布),男,1974年8月28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4413231974********,汉族,初中文化,户籍所在地:广东省惠东县稔山镇稔石村委尧岭村**号,公民身份号码:4413231974********。因涉嫌贩卖毒品罪于2015年5月9日被惠东县公安局抓获并刑事拘留,经惠东县人民检察院批准,2015年6月9日由惠东县公安局执行逮捕。现羁押于惠东县看守所。被告人黄健忠黄某某,男,1993年3月6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4413231993********,汉族,初中文化,户籍所在地:广东省惠东县稔山镇莲蓬村委湖其龙村*号,公民身份号码:4413231993********。因涉嫌容留他人吸毒罪于2015年5月9日被惠东县公安局抓获并刑事拘留,经惠东县人民检察院批准,2015年6月9日由惠东县公安局执行逮捕。现羁押于惠东县看守所。公诉机关以惠东检诉刑诉(2015)667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邱锦平犯贩卖毒品罪、被告人黄健忠黄某某犯容留他人吸毒罪,于2015年9月6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公诉机关指派检察员曾洵杰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邱锦平、黄健忠黄某某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公诉机关指控:2015年5月份开始,被告人邱锦平从“傻强”(另案处理)购得毒品甲基苯丙胺(俗称冰毒)后,以每小包40-50元不等的价格,在惠东县稔山镇稔石村尧南路4号稔石村尧南路被告人黄健忠黄某某住处等地多次将甲基苯丙胺贩卖给黄健忠黄某某、廖某庆廖某某、张某强张某某。期间,黄健忠黄某某多次提供其上述住处供邱锦平、廖某庆廖某某、张某强张某某吸食毒品。同年5月9日1时许,公安机关在上述地址抓获黄健忠黄某某、张某强张某某、廖某庆廖某某,当场缴获自制“冰壶”1个。随后,黄健忠黄某某协助民警抓获邱锦平,缴获甲基苯丙胺3小包共净重0.86克。为证明所指控的上述事实,公诉机关向法庭本院提交相关证据,认为被告人邱锦平违反国家毒品管理法规,明知是毒品仍多次贩卖给多人吸食,情节严重,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七条第四款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贩卖毒品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黄健忠黄某某提供场所,容留他人吸食毒品,其行为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五十四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容留他人吸毒罪追究其刑事责任。黄健忠黄某某到案后协助公安机关抓捕邱锦平,有立功表现,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八条之规定。被告人邱锦平、黄健忠黄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罪名均无异议,请求从轻判处。经审理查明:2015年5月份开始,被告人邱锦平从“傻强”(另案处理)购得毒品甲基苯丙胺(俗称冰毒)后,以每小包40-50元不等的价格,在惠东县稔山镇稔石村尧南路4号稔石村尧南路被告人黄健忠黄某某住处等地多次将甲基苯丙胺贩卖给黄健忠黄某某、廖新庆廖某某、张耀强张某某。期间,黄健忠黄某某多次提供其上述住处供邱锦平、廖新庆廖某某、张耀强张某某吸食毒品。同年5月9日1时许,公安机关在上述地址抓获黄健忠黄某某、张耀强张某某、廖新庆廖某某,当场缴获自制“冰壶”1个。随后,黄健忠黄某某协助公安机关在惠东县稔山镇稔石村委尧岭村69号稔石村委尧岭村附近抓获邱锦平。公安机关当场缴获邱锦平甲基苯丙胺3小包(共净重0.86克)。上述犯罪事实,有公诉机关提交并经庭审质证、认证的下列证据予以证实:1、受案登记表及立案决定书,证实案件来源及公安机关依法启动本案的侦查程序。2、抓获经过,证实公安机关于2015年5月9日将被告人黄健忠黄某某抓获,后在被告人黄健忠黄某某的协助下将被告人邱锦平抓获归案。3、现场勘验检查工作记录,证实被告人黄健忠黄某某容留他人吸毒的现场概况。4、扣押、发还清单,证实扣押邱锦平诺基亚1209型手机一部、可疑毒品三小包,扣押黄健忠黄某某诺基亚5233型手机一部、自制“冰壶”二个。5、证人证言(1)吸毒人员廖新庆廖某某的证言,证实其于2015年的4月29日、5月3日、5月8日,先后三次向“烂布”邱锦平购买了三次冰毒,每次购买50元,之后拿了冰毒到黄健忠黄某某家吸食。并其对邱锦平、黄健忠黄某某进行了辨认。(2)吸毒人员张耀强张某某的证言,证实被抓(2015年5月9日凌晨)几天前的一天晚上,其在黄健忠黄某某家里向“烂布”邱锦平购买了50元毒品冰毒,后在黄的家中吸食。其自2015年5月始,共其在黄健忠黄某某家吸食过三次毒品。并其对邱锦平、黄健忠黄某某进行了辨认。6、被告人邱锦平的供述,证实其向“傻强”购得毒品冰毒后,通过电话联系,多次将毒品“冰毒”贩卖给黄健忠黄某某、廖新庆廖某某、张耀强张某某。每次都是在黄健忠黄某某家中与上述吸毒人员交易毒品。2015年5月9日凌晨2时许,其在稔山镇稔石村委尧岭村69号稔石村委尧岭村附近被便衣警察抓获。警察从其身上搜出三小包“冰毒”和一部手机。其对黄健忠黄某某、廖新庆廖某某、张耀强张某某均进行了辨认。7、被告人黄健忠黄某某的供述,证实其通过电话联系向“烂布”邱锦平购买了两次毒品冰毒,每次购买50元。廖新庆廖某某和张耀强张某某在其面前打过电话向邱锦平购买毒品。其曾三次和廖新庆廖某某、张耀强张某某在其家中一起吸食过三次毒品。其对邱锦平、廖新庆廖某某、张耀强张某某均进行了辨认。8、称量笔录、称重照片及刑事化验检验报告,证实公安机关在被告人邱锦平身上缴获的可疑毒品三小包,编号为1的白色晶块状可疑毒品一小包,净重0.46克;编号为2的白色晶块状可疑毒品一小包,净重0.34克;编号为3的白色粉末状可疑毒品一小包,净重0.06克。均检出甲基苯丙胺成分。9、现场检测报告书,证实被告人邱锦平的检测样本对甲基安非他明试剂呈阳性;被告人黄健忠黄某某、廖新庆廖某某、张耀强张某某的检测样本对甲基安非他明试剂和氯胺酮试剂均呈阳性。10、通话清单,证实被告人邱锦平的手机号码15812571482158****1482与黄健忠黄某某的手机号码18813489042188****9042(短号69904269**42)、廖新庆廖某某的手机号码15913877447159****7447(短号66744766**47)存在多次通话记录。11、户籍证明,证实被告人邱锦平、黄健忠黄某某的身份。此外,还有公安机关审讯同步录音录像和本院的庭审笔录等证据材料予以佐证。本院认为,被告人邱锦平违反国家毒品管理法规,明知是毒品仍多次贩卖给多人吸食,情节严重,其行为构成贩卖毒品罪。被告人黄健忠黄某某提供场所,容留他人吸食毒品,其行为构成容留他人吸毒罪。公诉机关指控的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罪名成立。被告人邱锦平归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实且当庭自愿认罪,依法可酌情从轻判处。黄健忠黄某某归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实且协助公安机关抓捕邱锦平,有坦白、立功表现,依法予以从轻判处。本案在审理过程中,公诉机关建议对被告人邱锦平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六个月至五年六个月,对被告人黄健忠黄某某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至一年六个月,均并处罚金。参照人民法院量刑指导意见,公诉机关的量刑建议符合本案实际,亦能体现罪责刑相适应原则,依法予以采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七条第四款、第三百五十四条、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六十八条、第六十四条、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以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财产刑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五条之规定,判决如下:一、被告人邱锦平犯贩卖毒品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七个月三年十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四千元。(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5年5月9日起至20182019年312月8日止;罚金从判决发生法律效力第二日起一个月内缴清。)二、被告人黄健忠黄某某犯容留他人吸毒罪,判处有期徒刑七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二千元。(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5年5月9日起至2015年12月8日止;罚金从判决发生法律效力第二日起一个月内缴清。)三、随案移送的红黑色诺基亚1209手机一部,系被告人邱锦平的作案工具,依法予以没收、上缴国库;灰色诺基亚5233手机一部,依法返还被告人黄健忠黄某某。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广东省惠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审 判 长  何伟强代理审判员  周凤珠人民陪审员  杨振旺二○一五年十月二十六日一五年十月二十八日书 记 员  王 毅附相关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七条走私、贩卖、运输、制造毒品,无论数量多少,都应当追究刑事责任,予以刑事处罚。走私、贩卖、运输、制造毒品,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处十五年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或者死刑,并处没收财产:(一)走私、贩卖、运输、制造鸦片一千克以上、海洛因或者甲基苯丙胺五十克以上或者其他毒品数量大的;(二)走私、贩卖、运输、制造毒品集团的首要分子;(三)武装掩护走私、贩卖、运输、制造毒品的;(四)以暴力抗拒检查、拘留、逮捕,情节严重的;(五)参与有组织的国际贩毒活动的。走私、贩卖、运输、制造鸦片二百克以上不满一千克、海洛因或者甲基苯丙胺十克以上不满五十克或者其他毒品数量较大的,处七年以上有期徒刑,并处罚金。走私、贩卖、运输、制造鸦片不满二百克、海洛因或者甲基苯丙胺不满十克或者其他少量毒品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罚金;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单位犯第二款、第三款、第四款罪的,对单位判处罚金,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照各该款的规定处罚。利用、教唆未成年人走私、贩卖、运输、制造毒品,或者向未成年人出售毒品的,从重处罚。对多次走私、贩卖、运输、制造毒品,未经处理的,毒品数量累计计算。第三百五十四条容留他人吸食、注射毒品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罚金。第六十七条犯罪以后自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的,是自首。对于自首的犯罪分子,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其中,犯罪较轻的,可以免除处罚。被采取强制措施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和正在服刑的罪犯,如实供述司法机关还未掌握的本人其他罪行的,以自首论。犯罪嫌疑人虽不具有前两款规定的自首情节,但是如实供述自己罪行的,可以从轻处罚;因其如实供述自己罪行,避免特别严重后果发生的,可以减轻处罚。第六十八条犯罪分子有揭发他人犯罪行为,查证属实的,或者提供重要线索,从而得以侦破其他案件等立功表现的,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有重大立功表现的,可以减轻或者免除处罚。第六十四条犯罪分子违法所得的一切财物,应当予以追缴或者责令退赔;对被害人的合法财产,应当及时返还;违禁品和供犯罪所用的本人财物,应当予以没收。没收的财物和罚金,一律上缴国库,不得挪用和自行处理。第五十二条判处罚金,应当根据犯罪情节决定罚金数额。第五十三条罚金在判决指定的期限内一次或者分期缴纳。期满不缴纳的,强制缴纳。对于不能全部缴纳罚金的,人民法院在任何时候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以执行的财产,应当随时追缴。如果由于遭遇不能抗拒的灾祸缴纳确实有困难的,可以酌情减少或者免除。《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财产刑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五条刑法第五十三条规定的“判决指定的期限”应当在判决书中予以确定:“判决指定的期限”应为从判决发生法律效力第二日起最长不超过三个月。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