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5)临县民初字第759号

裁判日期: 2015-10-26

公开日期: 2015-11-17

案件名称

原告马某某甲与被告马某乙离婚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临夏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临夏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甘肃省临夏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临县民初字第759号原告马某某甲,女,东乡族,生于1991年1月9日,小学文化,农民。被告马某乙,男,东乡族,生于1993年8月6日,小学文化,农民。本院在审理原告马某某甲诉被告马某乙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马某某甲于2015年10月2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马某某某申请撤诉的理由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马某某甲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00元减半收取,由原告负担50元。审判员  徐自信二〇一五年十月二十六日书记员  赵玉霞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