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临县民初字第759号
裁判日期: 2015-10-26
公开日期: 2015-11-17
案件名称
原告马某某甲与被告马某乙离婚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临夏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临夏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甘肃省临夏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临县民初字第759号原告马某某甲,女,东乡族,生于1991年1月9日,小学文化,农民。被告马某乙,男,东乡族,生于1993年8月6日,小学文化,农民。本院在审理原告马某某甲诉被告马某乙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马某某甲于2015年10月2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马某某某申请撤诉的理由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马某某甲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00元减半收取,由原告负担50元。审判员 徐自信二〇一五年十月二十六日书记员 赵玉霞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