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临民初字第2749号
裁判日期: 2015-10-26
公开日期: 2015-11-10
案件名称
赵某与贾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淄博市临淄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淄博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赵某,贾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十三条第一款,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山东省淄博市临淄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临民初字第2749号原告:赵某,居民。被告:贾某,居民。本院在审理赵某诉被告贾某离婚纠纷��案中,原告赵某于2015年10月28日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赵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50元,由原告赵某负担。代理审判员 尹兵二〇一五年十月二十六日代理书记员 李妲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