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北民初字第4482号
裁判日期: 2015-10-26
公开日期: 2015-11-18
案件名称
林某与刘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青岛市市北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青岛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山东省青岛市市北区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5)北民初字第4482号原告林某,****年*月**日出生。委托代理人林甲,****年**月**日出生。被告刘某,****年*月*日出生。原告林某与被告刘某离婚纠纷一案,本院立案受理后,依法由审判员许德发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委托代理人林甲、被告刘某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诉称,****年**月**日原被告登记结婚,后双方感情逐步恶化,婚后无子女,被告不尽家庭经济义务,双方感情确已破裂,请求法院判决离婚。被告辩称,我们只是吵了一架,没有别的问题,感情没有破裂,不同意离婚。经审理查明,原、被告于****年**月**日登记结婚,婚后未生育子女。双方婚初感情尚可,后因家庭琐事发生矛盾,原告于****年**月诉至本院要求离婚,后撤诉,现原告再次诉至本院要求离婚,被告不同意离婚,经本院调解,双方未能达成协议。以上事实,有原被告结婚证、青岛市**区人民法院(****)北民初字第***号民事裁定书及原被告庭审陈述为凭,经庭审质证和本院审查,足以认定。本院认为,“夫妻感情确已破裂”是我国离婚制度中判决离婚的法定理由,是法院决定是否准予离婚的基本原则。判断夫妻感情是否确已破裂,应当从婚姻基础、婚后感情、离婚原因、夫妻关系的现状和有无和好可能等方面综合分析。本案原、被告发生矛盾后,彼此不能互谅互让,相互理解,致使原告诉至法院要求离婚,原告撤诉后,双方关系没有得到改善,现原告再次诉至本院要求离婚,虽然被告不同意离婚,双方已经没有和好可能,本案应认定原被告夫妻感情破裂,判决离婚为宜。综上,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三十二条之规定,判决如下:准予原告林某与被告刘某离婚。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原被告各负担12.5元。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缴纳上诉费,上诉于山东省青岛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员 许德发二〇一五年十月二十六日书记员 张玺玺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