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倴民初字第3570号
裁判日期: 2015-10-26
公开日期: 2016-01-05
案件名称
张怀友与薛东江、薛瑞泉租赁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滦南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滦南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张怀友,薛东江,薛瑞泉
案由
租赁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河北省滦南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倴民初字第3570号原告:张怀友,农民。被告:薛东江,农民。被告:薛瑞泉,农民。本院在审理原告张怀友诉被告薛东江、薛瑞泉租赁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张怀友于2015年10月2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张怀友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张怀友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90元,由原告张怀友负担。审判员 田继青二〇一五年十月二十六日书记员 杨 娜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