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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倴民初字第3570号

裁判日期: 2015-10-26

公开日期: 2016-01-05

案件名称

张怀友与薛东江、薛瑞泉租赁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滦南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滦南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张怀友,薛东江,薛瑞泉

案由

租赁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河北省滦南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倴民初字第3570号原告:张怀友,农民。被告:薛东江,农民。被告:薛瑞泉,农民。本院在审理原告张怀友诉被告薛东江、薛瑞泉租赁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张怀友于2015年10月2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张怀友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张怀友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90元,由原告张怀友负担。审判员  田继青二〇一五年十月二十六日书记员  杨 娜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