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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丽民初字6229号

裁判日期: 2015-10-26

公开日期: 2015-11-17

案件名称

天津市朗钜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与张学芹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天津市东丽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天津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天津市东丽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丽民初字6229号原告天津市朗钜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住所地天津市东丽区东丽湖温泉旅游度假区。法定代表人吴双印,总经理。委托代理人王颖,该公司职员。委托代理人陈锦,该公司职员。被告张学芹。本院在审理原告天津市朗钜物业管理有限公司诉被告张学芹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天津市朗钜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于2015年10月2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天津市朗钜物业管理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天津市朗钜物业管理有限公司负担。代理审判员 侯 静二〇一五年十月二十六日书 记 员 张晓晨本裁定所依据的相关法律、法规一、《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二、《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裁定适用于下列范围:(五)准许或者不准许撤诉。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