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5)镇经平民初字第00400号

裁判日期: 2015-10-26

公开日期: 2016-03-16

案件名称

镇江新区丁岗供销合作社云宽五金装饰门市店与庄磊、庄建平等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镇江经济开发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镇江新区丁岗供销合作社云宽五金装饰门市店,庄磊,庄建平,束金娣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镇江经济开发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镇经平民初字第00400号原告镇江新区丁岗供销合作社云宽五金装饰门市店,地址镇江新区丁岗镇振岗路南19号。负责人孙云宽。被告庄磊。被告庄建平。被告束金娣。本院在审理原告镇江新区丁岗供销合作社云宽五金装饰门市店与被告庄磊、庄建平、束金娣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镇江新区丁岗供销合作社云宽五金装饰门市店于2015年10月23日向本院提出撤回对被告庄磊、庄建平、束金娣起诉的申请。本院认为原告镇江新区丁岗供销合作社云宽五金装饰门市店的申请符合法律的规定,依法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镇江新区丁岗供销合作社云宽五金装饰门市店撤回对被告庄磊、庄建平、束金娣的起诉。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镇江新区丁岗供销合作社云宽五金装饰门市店负担。代理审判员  王霞二〇一五年十月二十六日书 记 员  严菲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