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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莒商初字第1698号

裁判日期: 2015-10-26

公开日期: 2015-11-11

案件名称

庄会娟与王恒英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莒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莒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庄会娟,王恒英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山东省莒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莒商初字第1698号原告:庄会娟,女。委托代理人:陈维艳,莒县昌盛法律服务所法律服���工作者。被告:王恒英,女。本院在审理原告庄会娟与被告王恒英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庄会娟于2015年10月23日向本院申请撤诉。本院认为,原告庄会娟以主体错误为由向本院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庄会娟撤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庄会娟负担。审判员  孙华稳二〇一五年十月二十六日书记员  刘 静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