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曹执字第814号
裁判日期: 2015-10-26
公开日期: 2016-11-18
案件名称
付玉花申请执行袁新爱 执行裁定书
法院
曹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曹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付玉花,袁新爱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三十八条第一款
全文
山东省曹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曹执字第814号申请执行人付玉花,女。被执行人袁新爱,男。本院在执行付玉花与袁新爱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依据已发生法律效力的(2015)曹民初字第321号民事判决书,于2015年8月3日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袁新爱主动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但其至今不予履行。经查明,被执行人袁新爱有车牌号为鲁R286**的别克牌小型汽车一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38条的规定,裁定如下:查封被执行人袁新爱所有的车牌号为鲁R286**的别克牌小型汽车一辆。查封期间,由被执行人袁新爱负责保管。不得买卖、转移、损坏、抵押,不得有妨碍执行的其他行为。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执行员 付兴臣二〇一五年十月二十六日书记员 刘士春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