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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大执字第00632号

裁判日期: 2015-10-26

公开日期: 2015-11-19

案件名称

大丰市新丰镇农民资金互助合作社与吴晓冬保证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盐城市大丰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盐城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江苏省盐城市大丰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大执字第00632号申请执行人大丰市新丰镇农民资金互助合作社,住所地在江苏省盐城市大丰区新丰镇民主街淮海路1号。法定代表人沈祖法,该社理事长。委托代理人黄正平、陈根林(特别授权),大丰区新丰镇农民资金互助合作社论证员。被执行人吴晓冬。申请执行人大丰市新丰镇农民资金互助合作社与被执行人吴晓冬保证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4年5月9日作出的(2014)大商初字第0301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于2015年5月6日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在执行中查明,被执行人暂无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执行人同意本案终结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本院作出的(2014)大商初字第0301号民事判决书终结执行。本案终结执行后,如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执行人可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本裁定书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韦翔龙审判员  徐恒山审判员  许继东二〇一五年十月二十六日书记员  王 成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