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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大港民初字第0329-3号

裁判日期: 2015-10-26

公开日期: 2015-12-29

案件名称

许成康、贾凤与何步海、苏正坤等追索劳动报酬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盐城市大丰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盐城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许成康,贾凤,何步海,苏正坤,江苏悦华建设有限公司,江苏博汇纸业有限公司

案由

追索劳动报酬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

全文

江苏省盐城市大丰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大港民初字第0329-3号原告许成康。原告贾凤。以上原告共同委托代理人高岭(特别授权),盐城市大丰区司法局法律援助中心律师。被告何步海。被告苏正坤。被告江苏悦华建设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滨海县界牌镇工业园区腾飞路28号。法定代表人陈平,该公司董事长。委托代理人嵇绍雄(特别授权),该公司副总经理。委托代理人沈振华(特别授权),该公司法律顾问。被告江苏博汇纸业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盐城市大丰区大丰港经济区临港工业区。法定代表人杨振兴,该公司经理。委托代理人滕俊辉(特别授权),该公司职员。本院在审理原告许成康、贾凤与被告何步海、苏正坤、江苏悦华建设有限公司、江苏博汇纸业有限公司追索劳动报酬纠纷一案中,原告经本院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本院认为,原告经本院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的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自动撤诉处理。案件受理费6700元,减半收取3350元,保全费2320元,共计5670元,由原告许成康、贾凤负担。审 判 长 肖 林代理审判员 康 慧人民陪审员 李云燕二〇一五年十月二十六日书 记 员 孙 静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