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阳执字第1804号
裁判日期: 2015-10-26
公开日期: 2016-01-06
案件名称
山东阳谷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大布支行与任家坡、任国海等金融借款合同纠纷、申请承认与执行法院判决、仲裁裁决案件执行裁定书
法院
阳谷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阳谷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山东阳谷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大布支行,任家坡,任国海,任保恩,任保俊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山东省阳谷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阳执字第1804号申请执行人:山东阳谷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大布支行(原阳谷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大布分社)。住所地:阳谷县大布乡驻地。负责人:梁福夏,行长。被执行人:任家坡,男,汉族,阳谷县大布乡任海村村民。被执行人:任国海,男,汉族,阳谷县大布乡任海村村民。被执行人:任保恩,男,汉族,阳谷县大布乡任海村村民。被执行人:任保俊,男,汉族,阳谷县大布乡任海村村民。申请执行人山东阳谷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大布支行与被执行人任家坡、任国海、任保恩、任保俊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5年9月11日作出的(2015)阳商初字第986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依该判决书确定:被执行人任家坡应在判决生效后五日内偿还申请执行人山东阳谷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大布支行借款49998.65元及利息,被执行人任国海、任保恩、任保俊承担连带清偿责任。被执行人任家坡、任国海、任保恩、任保俊未履行该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山东阳谷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大布支行依法申请法院强制执行,本院于2015年10月20日立案执行。本院在执行过程中,首先向各被执行人送达了执行通知,要求其自动履行。之后扣划被执行人任国海银行存款17585.1元;2015年10月经查询其他被执行人银行帐户并无存款可供执行。又经查询其工商、房产、车辆也无登记信息。经本院采取以上措施,未发现被执行人有财产可供执行。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一、终结本院于2015年9月11日作出的(2015)阳商初字第986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二、本案执行标的额49998.65元及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元、案件受理费1050元、保全费520元及申请执行费650元,被执行人任国海履行17585.1元,余款未偿付。申请执行人可在具备执行条件时,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剩余债权。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孙培民审判员 刘玉胜审判员 鹿 伟二〇一五年十月二十六日书记员 王 东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