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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江海法民三初字第205号

裁判日期: 2015-10-26

公开日期: 2016-10-26

案件名称

舒柏敏、蔡辉、温国浩与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江门中心支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江门市江海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江门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舒柏敏,蔡辉,温国浩,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江门中心支公司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三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广东省江门市江海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江海法民三初字第205号原告:舒柏敏,男,汉族,1990年3月22日出生。委托代理人:李德志、阮宏兴,均系广东金泽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蔡辉,男,汉族,1985年2月28日出生。被告:温国浩,男,汉族,1975年12月1日出生。被告: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江门中心支公司。负责人:罗志宏,总经理。委托代理人:陈小清、曾思婷,均系该公司员工。本院在审理原告舒柏敏诉被告蔡辉、温国浩、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江门中心支公司(以下简称太平洋保险江门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中,原告舒柏敏于2015年10月2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在本案审理过程中提出撤诉申请,是原告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对自己的民事诉讼权利的处分,且没有损害国家、集体或者第三人的利益,符合法律规定的撤诉条件,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和《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三十四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舒柏敏撤回起诉。本案案件受理费4702元,因撤诉结案减半收取2351元,由原告舒柏敏负担。审判员  朱利民二〇一五年十月二十六日书记员  陈慧虹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