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遵民初字第04066号
裁判日期: 2015-10-26
公开日期: 2015-11-24
案件名称
丁志成与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遵化支公司责任保险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遵化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遵化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河北省遵化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遵民初字第04066号原告:丁志成,农民。被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遵化支公司,公司住所地遵化市。法定代表人:高海深,该支公司经理。本院在审理原告丁志成与被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遵化支公司责任保险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丁志成于2015年10月26日以与被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遵化支公司达成和解协议为由,向本院提出申请,要求撤回对被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遵化支公司的起诉。本院认为:原告丁志成申请撤回对被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遵化支公司的起诉,不违反法律规定,且不损害国家、集体和他人的合法权益,应予准许。故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丁志成撤回对被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遵化支公司的起诉。本案案件受理费4300元,减半收取2150元,由原告丁志成负担。审判员 韩国栋二〇一五年十月二十六日书记员 马毓泽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