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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新窑民初字第00473号

裁判日期: 2015-10-26

公开日期: 2015-11-30

案件名称

原告朱某某与被告梁某某离婚纠纷民事裁定书

法院

新沂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新沂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江苏省新沂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新窑民初字第00473号原告朱某某。被告梁某某。原告朱某某与被告梁某某离婚纠纷一案,本院已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经审查,原告朱某某于2015年3月27日起诉至本院要求与被告梁某某离婚,因其经本院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未到庭参加诉讼,本院于2015年5月28日作出(2015)新窑民初字第00222号民事裁定,依法裁定按撤诉处理。现原告于2015年9月9日又诉至本院要求与被告离婚。本院认为,原告按撤诉处理后,在没有新情况、新理由的情况下,于六个月内再次诉至本院要求离婚,违反了相关法律规定。据此,本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二十四条第(七)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零八条第三款、第二百一十四条第二款之规定,裁定如下:驳回原告朱某某的起诉。案件受理费240元,由本院退还给原告朱某某。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江苏省徐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员  蔡欣广二〇一五年十月二十六日书记员  尚 璇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