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临执恢字第377号
裁判日期: 2015-10-26
公开日期: 2016-03-10
案件名称
巴彦淖尔市正信融资担保有限责任公司执行案裁定书
法院
巴彦淖尔市临河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巴彦淖尔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巴彦淖尔市正信融资担保有限责任公司,李小军,张梅英,陈怀荣,李俊,李飞,赵艳茹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七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拍卖、变卖财产的规定》:第一条
全文
巴彦淖尔市临河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临执恢字第377号申请执行人巴彦淖尔市正信融资担保有限责任公司。法定代表人刘奋泽,公司执行董事。组织机构代码58517770-8。被执行人李小军,个体户。被执行人张梅英,个体户,系被执行人李小军妻子。被执行人陈怀荣,个体户。被执行人李俊,个体户,系被执行人陈怀荣妻子。被执行人李飞,个体户。被执行人赵艳茹,个体户,系被执行人李飞妻子。2014年3月6日本院以(2014)临民初字第215号民事裁定书查封了被执行人李俊、陈怀荣共有的位于巴彦淖尔市杭锦后旗阳光12小区4-4-202号住房一套(合同编号:2013-0000723号)。本院依据巴彦淖尔市临河区人民法院于2014年4月4日作出的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4)临民初字第215号民事判决书,于2014年11月26日向被执行人李俊、陈怀荣送达了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即被执行人返还申请人代偿的本金520202.46元及利息。但上列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七条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拍卖、变卖财产的规定》第一条的规定,裁定如下:拍卖被执行人李俊、陈怀荣共有的位于巴彦淖尔市杭锦后旗阳光12小区4-4-202号住房一套(合同编号:2013-0000723号)。本裁定书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长 郝永东执行员 张维林执行员 王永刚二〇一五年十月二十六日书记员 范思超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