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庐民一初字第02864号
裁判日期: 2015-10-26
公开日期: 2015-11-25
案件名称
吴俊娟与李元元、韦巍等执行异议之诉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合肥市庐阳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合肥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安徽省合肥市庐阳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庐民一初字第02864号原告:吴俊娟,女,1980年1月4日出生,汉族,住合肥市蜀山区。被告:李元元,女,1986年1月1日出生,汉族,住合肥市包河区。委托代理人:夏明,安徽徽商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童盛,安徽徽商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韦巍,男,1965年10月20日出生,汉族,住合肥市庐阳区。被告:韦一萍,女,1974年9月20日出生,汉族,住合肥市瑶海区。本院在审理原告吴俊娟与被告李元元、韦巍、韦一萍申请执行人执行异议之诉一案中,本院于2015年10月8日向原告吴俊娟告知需补交诉讼费用以及缴纳公告送达的费用,原告吴俊娟未在法院指定期限内补交诉讼费用及公告费用,根据《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二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的通知》第二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撤诉处理。本案案件受理费收取为80元由原告吴俊娟负担。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 判 长 秦 玲代理审判员 郭君雪人民陪审员 罗国凤二〇一五年十月二十六日书 记 员 丁 瑶附:本案适用的法律条文《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二十二条:原告自接到人民法院交纳诉讼费用通知次日起7日内交纳案件受理费;反诉案件由提起反诉的当事人自提起反诉次日起7日内交纳案件受理费。上诉案件的案件受理费由上诉人向人民法院提交上诉状时预交。双方当事人都提起上诉的,分别预交。上诉人在上诉期内未预交诉讼费用的,人民法院应当通知其在7日内预交。申请费由申请人在提出申请时或者在人民法院指定的期限内预交。当事人逾期不交纳诉讼费用又未提出司法救助申请,或者申请司法救助未获批准,在人民法院指定期限内仍未交纳诉讼费用的,由人民法院依照有关规定处理。《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的通知》第二条:关于当事人未按照规定交纳案件受理费或者申请费的后果当事人逾期不按照《办法》第二十条规定交纳案件受理费或者申请费并且没有提出司法救助申请,或者申请司法救助未获批准,在人民法院指定期限内仍未交纳案件受理费或者申请费的,由人民法院依法按照当事人自动撤诉或者撤回申请处理。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