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获民初字第1710号
裁判日期: 2015-10-26
公开日期: 2015-11-23
案件名称
李剑学与李杰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获嘉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获嘉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河南省获嘉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获民初字第1710号原告李剑学。被告李杰。本院在审理原告李剑学诉被告李杰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因原告李剑学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撤诉处理。案件受理费50元,由原告李剑学承担。审判员 王光利二〇一五年十月二十六日书记员 孙梦楠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