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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获民初字第1710号

裁判日期: 2015-10-26

公开日期: 2015-11-23

案件名称

李剑学与李杰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获嘉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获嘉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河南省获嘉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获民初字第1710号原告李剑学。被告李杰。本院在审理原告李剑学诉被告李杰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因原告李剑学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撤诉处理。案件受理费50元,由原告李剑学承担。审判员  王光利二〇一五年十月二十六日书记员  孙梦楠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