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兴执字第3456号
裁判日期: 2015-10-26
公开日期: 2015-11-20
案件名称
田瑞与王少利、中国大地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甘肃分公司庄浪营销服务部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银川市兴庆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银川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宁夏回族自治区银川市兴庆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兴执字第3456号申请执行人田瑞,女,1977年9月24日出生,汉族,住宁夏回族自治区银川市兴庆区。委托代理人王肖,北京市泽元(银川)律师事务所律师。被执行人王少利,男,1984年6月7日出生,汉族,农民,住宁夏回族自治区银川市兴庆区。被执行人中国大地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甘肃分公司庄浪营销服务部,住所地甘肃省平凉市庄浪县。负责人程凤英,该公司经理。申请执行人田瑞与被执行人王少利、中国大地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甘肃分公司庄浪营销服务部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14)兴民初字第6729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田瑞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于2015年9月2日立案执行。本案在执行过程中,2015年10月26日,申请执行人田瑞以被执行人中国大地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甘肃分公司庄浪营销服务部已于2015年8月7日履行判决书确定的义务为由向本院书面申请撤销对被执行人中国大地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甘肃分公司庄浪营销服务部的执行申请。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八)项、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申请执行人李斌撤销对被执行人中国大地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甘肃分公司庄浪营销服务部的强制执行申请;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代理审判员 陈 璐二〇一五年十月二十六日书 记 员 侯向楠附:相关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裁定适用于下列范围:……(八)中止或终结执行;……第二百五十七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人民法院裁定终结执行:……(一)申请人撤回申请的;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