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船民一初字第971号
裁判日期: 2015-10-26
公开日期: 2016-01-06
案件名称
宋乃杰与宋长安、宋齐杰遗嘱继承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吉林市船营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吉林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宋某甲,宋某乙,宋某丙
案由
遗嘱继承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继承法》:第三条,第五条,第十六条第一款,第十七条第一款,第二十六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继承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三十八条
全文
吉林市船营区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5)船民一初字第971号原告:宋某甲,男,汉族,住吉林市船营区。委托代理人:马仁,吉林佳誉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宋某乙,男,汉族,住吉林市船营区。委托代理人:张雪源,北京大成(吉林)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宋某丙,男,汉族,住吉林市昌邑区。原告宋某甲与被告宋某乙、宋某丙遗嘱继承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宋某甲及其委托代理人马仁、被告宋某乙的委托代理人张雪源、被告宋某丙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宋某甲诉称:被告宋某乙与被继承人齐某某系夫妻关系,二人生育长子宋某甲、次子宋某丙。1993年,原告宋某甲、被告宋某丙与宋某乙、齐某某一起搬进吉林市船营区某房屋居住,被告宋某丙于1998年结婚后搬出居住,原告宋某甲在2000年结婚后一直在此房屋居住至今。2009年11月25日,齐某某立下遗嘱,将其本人所有财产包括所住房屋都遗留给原告宋某甲。2009年12月26日,齐某某因病去世。吉林市船营区某房屋属于宋某乙与齐某某的夫妻共同财产,齐某某遗嘱中处分自己所有共有房屋的50%份额是有效的,故原告宋某甲诉至法院,请求判令:1、确认齐某某所留遗嘱有效;2、原告宋某甲对吉林市船营区某房屋享有50%的产权;3、诉讼费由被告承担。被告宋某乙辩称:同意原告诉讼请求。被告宋某丙辩称:同意原告诉讼请求。庭审中,原告为证实其主张,向本院提供如下证据:1、齐某某自书遗嘱1份,证明齐某某生前留下遗嘱,将其所有财产包括所住房屋吉林市船营区某房屋遗留给原告宋某甲,宋某甲是齐某某的法定继承人之一,有权依据该份遗嘱继承涉诉房屋;2、居民死亡证明书及死亡医学证明书各1份,证明齐某某于2009年12月26日因病去世,其所留遗嘱发生法律效力;3、户口本复印件5页、齐某某干部履历表4页,证明宋某乙与齐某某系夫妻关系,共生育二子,即长子宋某甲、次子宋某丙,齐某某的法定继承人只有三人,即宋某乙、宋某甲、宋某丙;4、吉林市房屋登记簿1份,证明涉诉房屋吉林市船营区某房屋与登记簿记载的吉林市船营区某房屋是同一处房屋,登记在宋某乙名下,该房屋是宋某乙与齐某某的夫妻共同财产;5、吉林市船营区人民法院(2012)船民一初字第911号民事判决书、吉林市中级人民法院(2014)吉中民一终字第554号民事判决书各1份,证明两份判决都确认齐某某遗嘱处分属于自己所有共有房屋50%的份额有效,宋某甲于继承开始时即取得了遗嘱处分房屋50%的相应物权。被告宋某乙、被告宋某丙对上述证据均无异议,且未向本庭提供证据。对以上证据,因其符合证据的真实性、合法性、关联性,本院均予以采信。经当事人陈述、举证、质证,本院对以下事实予以确认:宋某乙与被继承人齐某某系夫妻关系,二人共生育二子,即长子宋某甲、次子宋某丙。1993年,宋某甲、宋某丙与宋某乙、齐某某一起搬进吉林市船营区某房屋房屋居住,宋某丙于1998年结婚后搬出居住,宋某甲在2000年结婚后一直在此房屋居住至今。2009年11月25日,齐某某立下遗嘱,将其本人所有财产包括所住房屋都遗留给宋某甲。2009年12月26日,齐某某因病去世。本院认为,合法的遗嘱继承应当受到法律的保护。本案中,原告宋某甲的母亲齐某某在2009年11月25日所立的自书遗嘱是齐某某亲笔书写,是其真实意思表示,遗嘱中的继承人宋某甲也是法定继承人,遗嘱在形式上符合法律规定。遗嘱中处分的吉林市船营区某房屋是宋某乙与齐某某的夫妻共同财产,齐某某在遗嘱中对全部夫妻共同财产进行处分,应认定为部分有效,部分无效。综上,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继承法》第三条、第五条、第十六条第一款、第二款、第十七条第二款、第二十六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继承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38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九十条之规定,判决如下:一、齐某某于2009年11月25日所立遗嘱中对其本人财产处分部分有效;二、原告宋某甲对吉林市船营区某房屋享有50%的产权份额。案件受理费3,300.00元(原告已垫付),由被告宋某乙负担1,650.00元、被告宋某丙负担1,650.00元,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给付原告宋某甲。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吉林省吉林市中级人民法院。审 判 长 方景俊人民陪审员 桂玉华人民陪审员 林艳平二〇一五年十月二十六日代理书记员 王微琪 来源:百度搜索“”